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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165号
发布时间: 2025-07-09 空格 来源: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:[ 大 ] [ 中 ] [ 小 ]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
2025年165号

山东荣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UP78R7R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税通〔2025〕H069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(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86676139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税通〔2025〕H069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5年7月4日

附件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税务事项通知书

(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)

青税一稽通〔2025〕H069号

山东荣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UP78R7R):

事由: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。

依据:根据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)第八条等规定。

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,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(详细内容见附件),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,在土地供应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、政府采购、银行授信、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,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(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)。

你单位有陈述、申辩权利,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到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,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
附件:拟公布的失信信息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5年6月30日

附件

拟公布的失信信息

一、基本情况

纳税人名称:山东荣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纳税人识别号):91370211MA3UP78R7R

注册地址: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11号阳光新天地大厦西座1307-89室

法定代表人:褚建康 男 370521********2019

二、案件性质
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

三、主要违法事实

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,发现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: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金额合计17865901.73元,税额合计2322567.23元,价税合计20188468.96元。

四、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,对你单位开具给重庆恒速德商贸有限公司、重庆允洛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,金额合计17865901.73元,税额合计2322567.23元,价税合计20188468.96元。处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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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165号
发布时间:
2025-07-09
来源:
青岛市税务局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
2025年165号

山东荣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UP78R7R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税通〔2025〕H069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(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86676139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税通〔2025〕H069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5年7月4日

附件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税务事项通知书

(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)

青税一稽通〔2025〕H069号

山东荣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UP78R7R):

事由: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。

依据:根据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)第八条等规定。

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,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(详细内容见附件),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,在土地供应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、政府采购、银行授信、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,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(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)。

你单位有陈述、申辩权利,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到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,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
附件:拟公布的失信信息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5年6月30日

附件

拟公布的失信信息

一、基本情况

纳税人名称:山东荣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纳税人识别号):91370211MA3UP78R7R

注册地址: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11号阳光新天地大厦西座1307-89室

法定代表人:褚建康 男 370521********2019

二、案件性质
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

三、主要违法事实

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,发现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: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金额合计17865901.73元,税额合计2322567.23元,价税合计20188468.96元。

四、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,对你单位开具给重庆恒速德商贸有限公司、重庆允洛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,金额合计17865901.73元,税额合计2322567.23元,价税合计20188468.96元。处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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